此滅若未滅 自體可能滅
此滅若已滅 滅已復何滅
是滅若有異 滅即是無窮
滅若無所滅 法皆如是滅
或造釋者言。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說。即有對待過失。謂以勝義諦中有有為法對待無為。今對彼說。是故頌言。
生住滅不成 即無有為法
有為法不成 何得有無為
釋曰。對待所起。此說畢竟。譬如石女不生於子。世俗決定物體不成。
此中應問。若無有為之法及有為相。雲何世尊說有三種有為法相。故頌答言。
如夢亦如幻 如干闥婆城
所說生住滅 其相亦如是
釋曰。諸法如夢幻及干闥婆城。皆是分別智境界性。是故顯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等相。彼體皆空。是故所有生等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發起。于勝義諦中所顯無體自性空故。故佛欲令于諸行中舍離常見。令得調伏。乃作是說。止生老等。所言老者。老亦非老。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。是故頌言。
老亦不離老 老時無所有
此性老不成 異性亦如是
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
老老而無老 非自體他體
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
老若有別異 老即是無窮
解脫出離道 自具足亦然
若法離自相 果亦不可得
釋曰。如說解脫。諸有善法此即說為緣因。彼善法性若有所得。雲何說彼以為緣因。若爾而彼識等亦可說為緣因而有所得。何以故。以差別性彼無體故。差別識性亦非自體。有善法性以其自體諸善法性為緣因故。于解脫中無有果利。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。如是決定舍離自體。何以故。以所立諸法入自體故。若不爾者。如前所說。雲何不以不善解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。若如前說。善法解脫此亦不離有分別故。是故當知。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脫因。彼即不生。複次頌言。
已脫不可說 未脫不可說
脫未脫無說 脫時亦無說
此解脫若異 解脫即無窮
若無脫而脫 皆如是解脫
釋曰。若如是知。彼出離道亦然。具足如所生說。諸佛世尊。于契經中。有說頌言。
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
想同陽焰生 行如芭蕉相
識如彼幻法 顯示所立法
如夢如影像 亦同於響應
復說。于諸行中一切法無我即無自性。當知此中所言我者。即是自性別名。此中所說。彼真如法無有戲論。若說決定皆是虛誑妄取之法。
觀作者作業品第八
或有人言。前品所說。破一切法諸有所作。有為不成故。何得有無為。若作此說。何故與彼阿含相違。如佛世尊。于契經中。有說頌言。
應修善法行 勿修惡法行
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樂寂
如此頌意。即有作者作法。亦復有果。所說是實如所觀察。何故但言世俗。非勝義耶。
論者言。諸有作者。于勝義諦中。若實有若不實有。若亦實亦不實有。作業亦然。若實有若不實有。亦實亦不實有。由如是故。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實有作者。亦應實有作業。如是互推。作者作業皆無有實。若實不實二種俱于勝義諦中。無極微許決定實法。若作者有實。然亦無實作業可得。若作業有實。而彼作者亦不和合。複次頌言。
作者若有實 亦不作實業
釋曰。若如所說。何可信耶。故下頌言。
實所作無故 無所作差別
釋曰。若復止息善不善業。即所作不生。若所作中有二。作者亦復有二。亦非於所作中有能作者。此遣法自相。此復雲何。故下頌言。
有業無作者
釋曰。若於作者作業中。執著所作生起。此即還成法自相相違。今當止遣。複次頌言。
無實所作故
釋曰。以無所生作用差別故。若復作用有所和合。即所作有二。業亦有二。亦非離其所作有業。此遣法自相。複次頌言。
有作者無業
釋曰。若所作業與作用法彼相離者。即能作所作二俱叢雜。此遣法自相。
復有人言。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業生起。應可說為實有作者。以作者生時業亦無異。由有作用和合故。彼亦無別實有。此無過失。
論者言。何名無過。以作者作業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無作故。此中若有能作所作。過如先說。若無所作。能作亦無。以離所作故。此即雲何。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業用。此如是故。余處亦然。隨應遮遣。今此文廣。恐繁且止。復有人言。作者所作之業不實可爾。而彼作者可應實有。今為對遣彼說。是故頌言。
作者亦無實
釋曰。若計作者作業為實。今此言中亦當止遣。複次頌言。
若實有作者 亦實有作業
作者及作業 二俱墮無因
釋曰。此言能作即是作者。此言所作即是其業。若或所作離於作者有業可作。如是亦當但有作者無所作時應有作業。有即無因。若作者作業墮無因性。即有一向過失。此應思擇。複次頌言。
若有果無因 因即非道理
釋曰。此言因者。即說為緣。若法有因轉時緣即隨攝。因若無體現事止息。此即是無。雲何有義可攝於緣。此復雲何。故下頌言。
作作者無體 作用不和合
釋曰。如斷薪等。若無所斷果體。彼能斷者及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。斷所作用當何有依。彼無體故。作者作業無體亦然。此復雲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無法非法 所作等無體
釋曰。若離所作。能作作用即無有業。故下頌言。
法非法無故 從生果亦無
釋曰。此義雲何。由此即無惡趣善趣及解脫道隨應果等。複次頌言。
無果無解脫 亦無生天道
非唯生天道 解脫道亦無
釋曰。若爾世間諸有一切作用。皆悉墮于無果利中。世間果者如種子等。作用隨轉即能生果。彼若無體即無果利。
或有人言。如是所說作者無實。其義可爾。彼所作業此乃是實。以能作故。此無過失。
論者言。此何無過。今言作者。即是因之別名。業即是果。且非果法離因自體別有所作。如是若有作者作業。即有因有果。和合建立。今此如是作業不異於作者。作者不異於作業。故所作業而亦不離。以差別因彼無性故。此雲何知。若法有緣及所作具。即因果性成。今此所說非不顯明。
或有人言。作者亦實亦不實故。作業亦實亦不實故。下頌答彼增上言。
作者實不實 亦不作二業
有無互相違 一處即無二
釋曰。于一法中有無二法和合作用。彼即無體。非道理故。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業亦不可得。以相違故亦非道理。複次頌言。
作作者作用 所作實非實
著即生過失 此因如先說
釋曰。此中應知。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說。故下頌言。
所作實不實 亦實亦不實
作者及作業 此因如先說
作者諸所作 非實非不實
應知業亦然 此因如先說
實所作即無 不實又無因
有無互相違 一處何有二
釋曰。此中所說三種對待。如生法說。是故應知。非佛世尊于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及諸作用。此即不墮諸無因過。
論者言。此實無過。我亦不說無其作者及彼作業。何以故。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。
複次頌言。
因作者有業 因業有作者
釋曰。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。作者作業。若成不成。離有離無。證成中義。世俗所得。故下頌言。
世俗遣異性 我見成就相
釋曰。若有人言。此與阿含相違者。彼因義不成。
有外人言。勝義諦中有其作者。何以故。如佛所說有能取所取故。
論者言。今為遮遣彼說故說。于彼諸作用中有其能取。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。即作者隨轉亦不相離。如是應知。能取所取互所攝故。由是建立。因作者有業。因業有作者。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。因所取故即有能取。此即非勝義諦。今復雲何。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邪。此中所作因義。若或止遣作者作業。彼能取所取。此亦應離。
複次頌言。
若勝義諦中 有作者作業
彼能取所取 此亦應遮遣
作者作業等 此義如是故
余法自及他 相因義應觀
釋曰。若果若因。能相所相。同生不同生等。因果二法物體有得。若言有因。即墮果數。如彼生法。若有義可取。即彼有性。若彼無者。非彼有生。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。即彼無體可觀。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。若離自體有力能者。即有所得相違。譬如離於泥團可有瓶邪。物體分位法中所起。此說即是瓶生泥團。譬如瓶水。無彼別異分位性故。亦非瓶如木故。又非泥團分位即說有瓶。猶如別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。此即相違。若樂等法因有力能。即有樂等果法。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有所發起。此中所說。有所得者。此說亦無少法相違。若離因果而有力能。說所成者。如是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。此即或成顛倒計執。或成決定。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。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。若因果和合。即物體有性。如是所說因果二法。此中應知非勝義諦。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
觀先分位品第九
前品中說。如作者作業。彼能取所取二法。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。非勝義諦故。有異宗說此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
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。彼說有因。故下頌言。
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
釋曰。此中意樂先有物體。譬如織者。故下頌言。
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
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。乃有所取。如造器用。
複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
釋曰。彼宗意者。應知有其他法能取。即有所取可得。
論者言。彼眼等根別異。所取先無其體。此義不成。此遣法差別。若或施設所取不有。即所施設物性無體。如無經緯即氎等不成。此遣法自相。
複次頌言。
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
釋曰見聞及受者。此等諸法若有先住。故下頌言。
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
釋曰。今此非有。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合。非離眼根有見法故。如是所說。余義亦然。離眼等根而有何法。若取若舍若異眼根。何有見聞。若無所取。或見或聞。雲何可知。此是所見所聞。此是能見能聞。亦非眼等先有能見及受者可成。此復雲何差別。見性不有體故。何以故。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者。此即無住。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。此乃見即是聞。亦非道理。非見分位滅故。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。是故離眼等根亦無所取。何有能取。若見若聞。若離所取。復何能取。或有頌言。
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
釋曰。雲何一一根有法先住。故下頌言。
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
釋曰。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。複次頌言。
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
彼眼等諸根 當雲何先有
釋曰。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。此乃先復有先。若爾為即為離邪。今此如是。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諸根。彼等未有成故。此復雲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
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
釋曰。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。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。眼等相違故。
複次頌言。
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
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
釋曰。若眼等一一根。先各有異。即見聞各異。受者亦異。若或見等次第所成。如是若有見即能聞者。此乃因見有聞。此復雲何。以各別相續成多我體。若言別有取者。此應觀察。彼宗引雲。如佛所言。名色緣六處。而彼色者四大所成。即有能取所取。是故實有取者分位。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。乃有受法生起。
複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
釋曰。彼能取性畢竟說者。雲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。若爾即非所取。以能取非所取成故。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。如秤低昂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。彼同時性如是決定。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。非無差別一性同生。以離所取有所成故。若或大種所取隨生。即無法先住。若彼大種無先住者。雲何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。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。
複次頌言。
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
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
釋曰。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。即無有法能取所取。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。
有人言。應知能取無性可得。此即是為發生正見舍離邪見。如佛所言。若法有性皆如幻化。此即正見。若法無性如幻化者。此即邪見。此中頌言。
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
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
釋曰。諸有分別于勝義諦中悉不成故。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。勝義諦中即無分別。遣有性故。世俗諦中有所得法。皆如幻化。如前所言。有法先住者。即是邪見所說。此無相違。
觀薪火品第十
複次所作。如說薪火物體有性。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。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。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。
此中應問。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。為一性邪。為復多性有所得邪。此義雲何。是故頌言。
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
釋曰。有所安立。此說畢竟。此言薪者。因薪能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。薪火非一。是故作者作業非一性故。如陶師與瓶。此遣法自相。薪火若一性者。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。此遣法差別。故下頌言。
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
釋曰。此中意者。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。即無能燒所燒。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。此應思擇。若無起時彼即無性。亦非無薪有火可見。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。是故無異。如無經緯即氎等不成。
複次頌言。
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
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
釋曰。雖有他法不相因待。不因彼薪火自燒故。
複次頌言。
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
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
釋曰。若無其薪火常然者。此即無因。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。若火常然能發起者。彼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。如是即無作業功用。有薪亦無因待起處。即所燒相業用無體。若謂燒時離火有薪。火不滅時異薪無體。若無有異。此豈無過。雲何燒時中有其薪。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。當火燒時薪亦遍有。火若遍有。如是當知。薪無異性。此應思擇。若言燒時不有薪者。是故薪火俱無異性。若謂燒時有薪。此非道理。
複次頌言。
異火即不到
釋曰。與到相違故。如別物體。故下頌言。
不到即不燒
釋曰。譬如別薪。故下頌言。
不燒即不滅
釋曰。若薪盡即火滅。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。故下頌言。
不滅即常住
釋曰。若自體常然者。如積土塊。雲何離火而有薪邪。以異不到故。若言薪在火中。此亦不然。
複次頌言。
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
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
釋曰。如是決定與到相違。若如是說喻即不成。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。
複次頌言。
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
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
釋曰。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。彼若有者。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。如石女兒。若法因待而有。如是乃有能取所取。亦不可說一性異性。物體有性此即成就。
複次頌言。
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
釋曰。能燒所燒二不可得。故下頌言。
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
釋曰。此畢竟說。彼二先後俱無體故。此意即。是無相因待。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。即有薪火相因。若其無者。此非道理。
複次頌言。
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
釋曰。此中何因有彼薪火。相因道理。故下頌言。
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
釋曰。火不因薪。彼無體故。火亦如是。若先有所成。復因薪而有。此即雲何。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。若此所得同時發起。亦非互相因待道理。此復雲何。故下頌言。
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
釋曰。若彼二相因者。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。此應思察故下頌言。
二法無所成 已成雲何待
此義雲何。
複次頌言。
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
釋曰。未成即無體。因待亦無體。故下頌言。
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
釋曰。若自體有成復。何所成彼。薪火相因是。義不成。
複次頌言。
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
釋曰。若不因薪。火應常然。故下頌言。
因薪火亦無
釋曰。先後相因而不成故。故下頌言。
因火亦無薪
釋曰。亦非燒時有薪。彼無體故。
複次毗世師言。有不見相極微之火。有業及業用。二法差別。是中先有一分和合。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。故頌遣言。
火不余處來
論者言。今此何因業用和合。以差別因性所生故。若有分位業用生起。即彼分位。彼彼方處各各差別。汝先說言一分和合。此非道理。以業無依故。亦非起時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業用分位有所生起。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。生時如是果體作用。此中亦非先無差別。亦非法差別因。中間一分無體。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。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。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。亦無壞其業用。所生道理或有害故。若計滅有所得。即彼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。是故當知。火不從彼余處而來。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。雲何于彼差別不差別中。計著多性。又一分中亦有所著。又于無分位中著火有性。如是薪火二法。此應思擇。如前已說。次下頌言。
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離火亦無差別因性。彼火因果無異性火故。此應思擇。又復能取發起所得。彼即不有。是故無別異性薪從余處而來至火。亦非無火。故下頌言。
余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
釋曰。若或無薪。雲何得有能燒所燒。若有所燒時。非無能燒。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。若有能燒時。非無所燒。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。
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
觀薪火品第十之餘
複次頌言。
即薪而無火
釋曰。遣一性故。
異薪亦無火
釋曰。薪火二法遣異性故。
火中亦無薪 薪中亦無火
釋曰。總遣異性故。此中薪火二法。一性異性俱不可見。如瓶非木。又如水中蓮花。異性不成故。是故勝義諦中。薪火二法非相因有。而彼二法畢竟空故。
複次頌言。
如說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
釋曰。一性異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。複次頌言。
余諸法皆同
釋曰。彼能取所取。非作者作業一性可著。亦非異性所取。離亦不生。若異性所取。即互不到。不到即不燒。不燒即不滅。不滅即是常。若法常住。彼即互相因待不成。若成不成二法。相因畢竟無體。若人計火從余方來。有其能取及所取者。此義不成。故下頌言。
及彼瓶衣等
釋曰。彼瓶衣等因果二法。同生不同。生能相所相。彼等所成。如非泥團即是其瓶。彼瓶果法有作用故。亦非異瓶別有果法作用所成。非彼二法互相因待。若成不成相因無體。此如是故。余處隨應所說亦然。若勝義諦中無一異性。是故不應取著。
如有頌言。
非受非不受 異復雲何有
如能取所取 諸所說亦然
複次頌言。
若人執有我 諸法有實性
各各差別說 彼不解佛法
觀生死品第十一
復有人言。勝義諦中亦有生死。何以故。如佛所言。生死長遠。眾生愚迷不知正法。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盡生死。乃作是言。汝諸苾芻。應如是學。以此證知。勝義諦中有其生死。
論者言。如佛所說。皆是方便世俗施設。非勝義諦。亦非不有生死而說。長時有法可盡。彼生死者眾生所受。若如理修行。即能盡彼生死有性。此中先說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。此非道理。
複次頌言。
大牟尼所說 生死無先際
釋曰。此義雲何。所言生死者。即是無際。無際即無始。今此義者。無最上無先際。故言無際。又非有彼先際。故名無際。故下頌言。
今此如是說 無先亦無後
釋曰。先後義無體無自性故。如兔角等。應如是見。由如是故。中亦不可得說。非不有故。如兔角等。
複次頌言。
若無有先後 中復雲何有
釋曰。生死無自性。彼雲何有。故下頌言。
是故此中無 先後共次第
釋曰。此中應問。如所表示。無先後共。即次第不生。而何有眾生受生老死。又雲何修行。盡生死有性。此即不成。故頌答言。
若使先有生 後有老死者
不老死有生
釋曰。若不離老死而有生者。應不離老而有死邪。故下頌言。
后老死非理
釋曰。若或異法有所成者。譬如牛馬。異體應可同生。雲何生不有死。又何不死有生。若生老死先有體者。即彼本來有其生死。
複次頌言。
若使後有生 先有老死者
彼所有老死 無生即無因
釋曰。無因即無所依。無依即無生。無生即無相續有性。